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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均律师
张千均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亲情被金钱所取代,成都兄妹因收取房租对簿公堂

其他2013-03-22|人阅读

日前,笔者代理了一起兄妹间因门市房出租收取租金引起的财产纠纷案,武侯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了判决。

原告小洁诉称:已故父亲曾经留有公产门市房一处,母亲病逝后,家庭成员达成家庭协议一份,约定该房由被告继续承租,并代管房屋及出租等事宜,每年从房租中扣除被告的份额,其余按人员分配,并且被告也签字生效。现原告下岗后经济收入减少,孩子又上大学,而被告却不履行家庭协议,现要求被告给付协议中原告应得的份额15000元。

被告小辰认为,原告诉状中提到的2002年12月4日签订的协议无效,因为本案涉及的房屋是被告承租的房屋,被告对该房没有处分的权利,因该房为公产房,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5000元没有依据。被告为证明其答辩理由成立,向法院提交了主要证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一有异议,认为被告提供的房产承租证是被告在没有征得其他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取得的。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法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是兄妹,他们的父亲原来承租道里区某街道门市房。1994年父亲去世,该房由原、被告的母亲和被告居住。2004年12月4日,原、被告及兄妹8人签订家庭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该门市房系父亲承租的房产,房产如出租,收入兄妹8人共同分配。协议签订后,2005年被告与案外人签订了租房协议,并每年收取租金9万元。

武侯区法院认为,该房原始取得系原、被告父母动迁取得。在该房出租后,家庭成员就该房出租及承租事宜签订了“家庭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租金收益的分配形式和范围。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对此纠纷应承担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5000元租金依法有据。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判被告小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小洁人民币15000元。案件受理费610元由被告小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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