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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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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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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李武平律师成功代理张X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 20XX年X月XX日XX时左右,原告的“XXXXX”号渔船在海上正常行驶,该船遭遇被告所有的“XXX XXXX”(“海XX”轮)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没有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造成原告的渔船沉没及船上人员伤亡。双方因赔偿达不成协议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船舶价值损失XXX万元、燃料油(柴油)损失XX万元(XX吨×XXX元)、渔具和网具损失XX万元、船舶工资损失X万元、鱼货损失XXX万元、渔汛损失XXX万元及施救费X万元等共计XXX万元人民币及船舶价值损失的利息和其他各项损失的利息。 本案的焦点为: 一、原告、被告XX航运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各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二、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被告应赔偿原告多少元。 双方代理律师围绕以上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李武律师当庭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一、 被告XXX航运有限公司承担主要碰撞责任。 本次碰撞事故虽然是两船采取的避碰措施存在过失共同造成的,但被告的船舶在碰撞发生后没有及时进行救助,而且肇事后逃逸,才造成了XXXXXX渔船在碰撞后快速沉没及人身伤亡(另案处理)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事局的《碰撞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足以证明被告应承担主要碰撞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XXXX船全损的90%以上的财产损失,从而让原告尽快恢复生产。 被告超过举证期限向法庭举证的三份海事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否定和推翻海口海事局的《碰撞事故调查报告》和“XX”船员有主要责任的结论。相反,在行政处罚上,其证据仍是《碰撞事故调查报告》,处罚决定仍是罚款XXX元。 二、 原告所有的XXX渔船全损财产损失达XXX万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 原告举证的证据1-8有关所有权等证书和证据9海口海事局《碰撞事故调查报告》足以证明原告所有的XXXXXX渔船沉没全损事实。 2、 原告举证的证据10《XXX估价字》和原告向贵院申请并经贵院委托海南XXX技术咨询服务公司作出的XXXXX《渔船价格评估报告》足以证明。XXXXX渔船新船价位XXXX元,该船折旧后市场价约人民币XXX万元。 3、 原告燃料油、施救费、船员工资、渔具以及船舶价位损失的利息等各项损失在XXX万元以上。原告向法庭举证的第二部分证据共21份书证及当庭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足以证明。 三、 被告应赔偿原告全损90%以上实际财产损失XXX万元,计算方法为(XXX万元+XXX万元)×90%被告应承担90%赔偿责任的根本原因是被告的大船舶在碰撞原告的小渔船时,没有使用安全航速,没有及时采取适当的避碰行为等,且碰撞发生后逃逸,导致XXXX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快速沉没,丧失了挽回损失的一切可能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和李武平律师的努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同意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人民币XXXX元(以下称“和解金额”),作为此次碰撞事故所引起原告船舶碰撞损害的全部及最终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原告的船舶价值损失、燃料油损失、渔具和网具损失、船员工资损失、渔货损失、渔汛损失及施救费等。该和解金额于原、被告双方都接受海口海事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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