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武平律师
李武平律师
海南-海口
主任律师

某书籍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著作权法2021-07-01|人阅读

【海南李武平律师案例】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抄袭 著作权 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著作由北京某出版社列为北京市重点书目出版;由上海某出版社列为“国家重点学科XXX学建设项目;上海市一流学科XXX学建设项目”,还出版了 (修订版),是原告多年来研究成果。原告著作出版后,得到诸多专家学者的高度评价。2020年底,原告在海口新华书店购得由某出版社出版,被告著作一书,发现该书中有大量抄袭原告著作的的内容, 遂成诉。原告诉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销毁侵权印刷品,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合理支出律师费、差旅费损失。

【李武平律师说法】

一、关于侵犯著作权问题。原告对其著作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及支付报酬的前提下擅自在其著作一书中大量抄袭使用,并进行了多场电视讲座、现场讲座,严重侵犯了原告著作权。

二、关于赔偿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得到支持。

三、关于本案管辖权问题。原告在海口新华书店购得侵权书籍,海口新华书店应认定为复制品储藏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条规定,以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海南法院知识产权及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相关文件》,海口市琼山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审理结果】

本案起诉到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该院立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撤诉,琼山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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