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武平律师
李武平律师
海南-海口
主任律师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案

公司法2023-10-05|人阅读

【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约定,鉴于被告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XXX万股(含X XX万股)股份, 由原告认购XXX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 XX万股,认购金额XX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增资扩股,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委托李律师代理本案,提出解除股份认购协议,返还认购股份款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李律师说法】

一、关于涉案《股份认购协议》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

XXXXXXXX日,原告与被告XXX公司、XXX、XXX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约定,鉴于被告XXX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XXX万股(含XXX万股)股份,由原告认购XXX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XXXXX股,认购金额人民币XXXXX万元合同第二条第XXXXX款约定“乙方(原告)以甲方(XXX)公司所拖欠的XXXXX万元人民币货款作为(转变为)本次认购标的股份的支付方式”。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标的股份认购价格为人民币XXXXX元/股份。第3款约定,乙方(原告)所认购标的股份,指定由丁方(XXX公司)全权代为持股。第4款约定,“甲方(XXX公司在收到乙方(原告)缴纳的本次发行的认购款后,应在工作日内与所指定的代持股人即丁方(XXX公司)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和海南股权交易中心的股份登记手续)”等合同内容。

上述股份认购协议签订后,原告将XXXXX万元货款抵偿上述股权认购款。但是,被告XXX公司从未向原告支付股权分红。且经原告向市场监督部门查询发现,签订认购协议后,被告XXX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将原告所认购的股份与指定的代持股人XXX公司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XXX公司自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以后,股权比例一直没有变化。且没有证据证明已经足额发行XXX万股股份。2022年6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退股告知书》,申请退出持有的XXXXX万股股份未果。

李律师认为,被告XXX公司未按照约定将增加的股份登记至代持人XXX公司名下,未向原告支付分红等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原告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原告依法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二、关于返还认购款本息及支付利息、律师的问题。

如上所述,被告XXX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且原告曾向其发送退股告知书解除认购合同,涉案认购合同已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以及《认购协议》第九条约定,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义务,应向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认购款XXXXX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XXXXX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得到支持。

【审理结果】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琼 9023 民初 XX

原告:XXX

被告:海南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XXX

被告:海南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XXX与被告海南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XXX公司)、XXX、海南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XXX 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X XX 日立案后,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3 年X 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被告XXX公司、XXX 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公司经本 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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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通过向公司出资的方式成为股东,其法律关系应为新增资本认购,现原告诉请解除《股份认购协议》并要求 被告XXX公司返还认购款本息,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股份认购协议》是否应予解除;二、被告XXX公司是否应向原告返还认购款并支付利息;三、原告主张被告XXX公司承担律师服务费是否有依据; 四、被告XXXXXX公司是否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原告XXX与三被告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依协议之内容,系原告通过支付新增出资款以取得新增资本对应的股权,再由被告XXX公司代持。原告将其对被告XXX公司享有的 XXXXX 元债权转为涉案股权认购款, 已履行了出资义务。 三被告抗辩原告所持股权已由被告XXX公司从原持有的 XXXXX股中的 XXXXX 股转为原告认购的股份,且继续登记在 XXX公司名下,不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协议已实际履行。本院认为,第一,三被告该主张是基于被告XXX公司与XXX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但未有证据证明该协议书经原告确认,且 《股份认购协议》载明原告系通过“出资”成为股东,在此基础上,其股份由被告XXX公司代持,而并非由被告XXX公司转让给原告 XXXXX 股权;第二,《股份认购协议》第二条第 4 款明确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的本次发行的认购款后,应在工作日内与所指定的代持股人即丁方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和海南股权交易中心的股份登记手续。 而自原告出资至今已逾 4年,被告XXX公司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股份登记手续。综上,被告XXX公司未履行增资的法定程序并办理工商登记,也未能提供原告已通过增资实际成为股东并行使股东权利的相关证明,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原告诉请解除涉案《股份认购协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故《股份认购协议》解除后,被告XXX公司应向原告返还认购款 XXXXX 元, 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与三被告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确定将原告对被告XXX公司享有的 XXXXX 元债权转为涉案股权认购款,原告于协议签订之日即 XXXX XX 日完成支付认购款义务,故被告XXX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起算时间为自XXX XXXX日起,以应返还的认 购款 XXXXX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问题。《股份认购协议》第九条明确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 费、差旅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原告亦提交证据证明其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XXX元。故原告诉请被告XXX公司承担律师费XXXX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该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前述查明,被告XXX公司于XXXXXX日的公司章程记载,被告XXX认缴出资XXX万元, 出资时间 XXXXXX日,被告XXX公司认缴出资XX万元,出资时间 XX年XXX日。XXXXX 日,被告XXX实缴出资 XXX 万元。后续因增资扩股,被告XXX认缴 XXX万元,XXX公司认缴XX万元,出资时间为 XXX X XXXXX 日前入齐。现出资期限未到期, 且不存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因此出资期限尚未到期的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故原告诉请被告XXXXXX公司在各自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XXX与被告海南X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海南XXX有限公司于XXX XXX日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被告海南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返还认购款 XXXXX 元及利息(以认购款 XXXXX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XXX X XXX日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海南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支付律师费 XXX元;

四、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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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 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 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 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 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 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 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 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 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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