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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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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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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股权转让2015-05-21|人阅读

【海南公司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黎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xx号

原告(反诉被告)黎xx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陈x

被告(反诉原告)高xx

被告(反诉原告)段xx

被告(反诉原告)王xx

第三人苏xx

原告黎xx诉被告陈x、被告高xx、被告段xx、被告王xx及第三人苏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2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618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xx及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陈x、被告高xx第三人苏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xx称:海南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原系原告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xx万美元,法定代表人黎xx持股100%。公司现注册地址为海口市xx区xxx室。20xx年xx月,被告陈x作为代表联系黎xx,表示希望收购xx公司,协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经过协商,双方议定xx公司股权转让款及位于海口市xx镇xx村委会的xx庄园转让款共计为人民币xxx万元。20xx年x月xx日,被告陈x约齐被告高xx、段xx、王xx、第三人苏xx与原告在海口市琼州公证处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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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原告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将xx公司股权转移登记至四被告名下,但是四被告仍拖欠股权转让款xxx万元,拖欠利息xxxx元及拖欠代垫费、管理费xxxx元,故原告有权向其主张偿还本金及利息及因此发生的垫付款和管理费用.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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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对于该资产的权属存有异议,但对二份清单所记载的内容并无异议。而二份清单所记载的财产均为xx庄园内的资产。故原告将二份清单中所记载的财产移交给四被告即履行完涉案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交付资产义务。原告除对xx公司资产和四被告存有分歧外,对于其他协助四被告的相关义务明确表示待四被告支付完全部转让款后愿意配合。故涉案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款一旦全部履行完毕,涉亲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理应移交给四被告。四被告提出原告将xx公司的资产、公章、财务章、证照正副本、权部文件交付给被告,并协助四被告办理xx公司的银行开户许可证的过户手续的请求,本院子以支持。因涉案转让协议并未就交付xx公司资产及公章、财务章等作过约定,故四被告主张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杂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反诉原告)陈x、高xx、段xx、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黎xx支付转让款XXX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XXXXX日起至20XXXXX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黎xx于上述款项支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案所涉交付资产清单中的所有资产及公章、财务章、证照正副本、全部文件移交给被告(反诉原告)陈x、高xx、段xx、王xx,并协助被告(反诉原告)陈x、高xx、段xx、王xx办理海南xx公司的银行开户许可证的过户手续;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陈x,高xx、段xx,王xx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XXXXX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黎xx负担XXX元,被告(反诉原告)陈x、高xx,段xx、王xx负担XXXXX元。反诉案件受理费XXXXX元,由被告(反诉被告)陈x、高xx、段xx,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及第三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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