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龚女士与王某相识。之前,龚女士丈夫因病去世,女儿还只有7岁,好在丈夫生前做生意留下一笔钱。但王某并非诚心与龚女士交往,先是称做生意骗去龚女士不少钱,后又称两人结婚要新购房屋,而且要买豪宅,龚女士信其言,筹集巨资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余款等王某生意做成后支付。然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王某即人间蒸发,再也找不到人了。
因龚女士已下岗,按揭办不下来,即使办下来也无力还贷款。无奈之下,龚女士请求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归还首付款,但开发商一口回绝。龚女士面临着付款不能退房不得,还要应付被借钱的亲属的逼债的绝境。
经人介绍,龚女士找到张仁清律师。张律师分析认为,找王某要回被骗钱财一时难度太大,开发商这边如果不能支付余款,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龚女士可能面临房屋见都没见到,首付款已不够支付违约金的不堪结局。但一个细节让张律师想到办法。经张律师调查得知开发商开发的该项目尽管已经经过验收,但还没有获得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项目验收备案证,根据武汉市现有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纠纷发生时应视项目还未达到交付房屋条件,依约开发商逾期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此外,尽管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将格式合同中任一方在承担一定违约责任条件下可解除合同的条款删除,但张律师认为该删除依法无效。
因该案审理结果关涉很多其他基于各种原因想退房的客户,开发商代理人也做了充分准备。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张律师拿出一份份证据,据理力争,认为龚女士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代理人则围绕龚女士逾期付款问题展开进攻,并以此作为其逾期交房的抗辩理由。
案件经过主审法官主持调解,阐明双方的利害关系,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达成调解意见,开发商愿意退房,龚女士同意承担一定违约责任。现在该案双方已履行完毕各自调解书中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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