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清,男,196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鸿高,上海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亮,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生,男,1963年3月21日生,汉族,现居住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鸿高,上海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某清与被申请人黄某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5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高 洪
审判员 陈 丽
审判员 秦岸东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