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是系经营电器销售的公司,在2016年买了已继电器给贵州一电厂。该电厂私下联系厂家调货及,调换成其他型号的继电器,未经我方同意。调换后,该继电器发生故障,伤及工人重伤。电厂要求厂家和我方共同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曾杰、赵文铭律师接受公司委托,认为公司不是电厂调货后的供货方,不应承担责任。安全事故与公司无光。
贵州务川法院受理该案。之后,电厂认为证据不充分,对公司撤回起诉。律师对案件的理解和把握准确,达到公司的预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