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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权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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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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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一审量刑虽然仅仅拘役一个月,上诉后仍然发回重审

刑事辩护2016-03-10|人阅读

一审量刑虽然仅仅拘役一个月,上诉后仍然发回重审

危险驾驶罪是处罚较低的一种犯罪,刑法仅仅规定了拘役刑。去年办理一起这样的案件。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住宅小区楼下,与停放的其他机动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伤。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远远超过了醉驾的标准。公诉人提起公诉,请求按照刑法133条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经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一千元。

虽然仅仅判处一个月拘役,但被告人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在上诉期内找到我,请求上诉。我经过询问案情,当事人说吃饭后是同事送回家,自己在路上没有开车。回家后对同事停放的车辆不放心,又出来挪动车位,从而造成碰撞,并对被害人已经做出赔偿,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经被告人陈述及查看原审证据,我初步认为一审查明事实不清,对是否构成犯罪持有疑问。

关于事实疑问,主要有三点认为原审法院没有查清。一是被告人是驾车进入小区还是仅仅在小区挪车移位。如果是从外面驾车进入小区,说明被告人酒后一直在驾驶车辆,直到撞车。如果这样,构成危险驾驶罪是无疑的。如果是挪车移位,就没有在道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仅仅是在小区内挪动车位。从行驶时间看,当然挪动车位很短暂。从行驶环境看,前者是沿路行驶,后者是在小区楼下。第二个问题和定性有直接关系,小区楼下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如果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则不应该构成本罪。最后一点就是,这个小区是开放式小区还是封闭式小区。这一点原审法院也没有证据查明。关于封闭式小区,法律意义上不定性为公共场所。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不具有公共性,也不应该适用本罪处罚。另外,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事实上认定挪车移位,情节也是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也具有法律依据。

结合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上诉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对本案虽然量刑极低,为维持法律的公正性,仍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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