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崔美虹律师
崔美虹律师
河北-沧州
合伙人律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诉讼2010-08-21|人阅读

案情介绍:

原告:牟某

被告:郑某

被告:所在的村委会

1994年牟某在其所在的村委会承包土地,后其不耕种交回。1997年郑某在村委会取得土地耕种,1999年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取得土地承包,和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取得土地承包证书。2009年牟某将郑某起诉到当地的法院,要求确认被告和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被告郑某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郑某与被上诉人牟某所争执的土地,被上诉人主张1994年村委会调整土地时其取得土地,通过村委会的分地到户表能证实。被上诉人主张从1997年开始交由上诉人代耕代种,上诉人则主张是从村委会手中取得争议的土地,双方对各自的主张均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村委会称村委会班子成员多次更换,对当时的情况不清楚。但不争的事实是1999年二轮承包时,村委会和郑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包括争议的土地,被上诉人和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不包括争议的土地。上诉人取得争议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并实际耕种、管理至今,应当认定上诉人对争议的土地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被上诉人除了争议的土地外还有土地承包,并没有丧失承包地。对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及村委会返还争议土地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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