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崔美虹律师
崔美虹律师
河北-沧州
合伙人律师

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2013-11-06|人阅读

申请人是第三人雇佣的司机,第三人的车辆登记在被申请人公司的名下,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对外运营,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系车辆挂靠关系。庭审中申请人提供的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本委予以采信。被申请人主张虽然车辆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但是实际运营及管理仍由原承包人自己负责,申请人的劳动报酬由第三人发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被申请人认可第三人的车辆登记在其公司名下,对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本委不予采信。第三人是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因此,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本委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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