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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美虹律师
崔美虹律师
河北-沧州
合伙人律师

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中工资如何界定

劳动工伤2014-09-04|人阅读

经典案例: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中工资如何界定

本律师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其工伤待遇二审案件,经过极力的争取,二审法院对李某的工资数额予以改判。

李某于1985年患职业病回家休养。2009年5月经诊断为职业病。2010年8月经认定为工伤。2012年经劳动能力鉴定为7级伤残。2012年5月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经过诉讼程序,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85年的工资标准45元计算。

经过二审程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某患职业病是长期积累的过程,现在还患有职业病并持续治疗,并未治愈。对于李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本人工资的计算时间,本院集合实际情况酌定其被认定为工伤的时间为2010年上年度2009年的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李某的本人工资。根据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383元。因本案双方无法举证证实李志臣2009年度的工资数额。故本院按照28283的60%计算李某的2009年度的平均工资为17029.8元。李志臣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448.95元。

二审法院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及人性化的角度,对一审判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予以改判。一审法院以1985年的工资标准支付,显然是过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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