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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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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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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发展3亿元贷款案([2004]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8号)

金融2010-04-26|人阅读

20011123日,“深发展”罗湖支行与“佳纸股份”签订了深发罗贷字第80201131号《贷款合同》,贷款3亿元年息6.33%,期限三年。黑龙江华夏造纸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提供担保。“佳纸股份”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利息,深发展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资金账户。该案引起了黑龙江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省国资委组成以副主任为组长的专案组。胡长青律师受领导指派参加专案组并代理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参加诉讼。

胡长青律师经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发现3亿元贷款合同属于封闭式贷款,20011120日借贷双方签有《三亿元封闭式贷款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3亿元贷款的使用由放贷银行监管审批,封闭式管理,专款专用于技术改造和生产流动资金使用。20011123日深发展将3亿元贷款拨入借款人在深发展开设的账户里。20011126日深发展与借款人共同将3亿元贷款资金转到民营企业深圳市兴安达公司。20011128日兴安达公司将其中的2.6亿元存入深发展换成定期存单,并用该定期存单作为质押担保,在深发展贷款2.5亿元。2001124日兴安达公司将2.9亿元转入大连金州万利商贸有限公司,然后在佳纸集团的遥控下支付各种款项。

胡长青律师认为,借贷款双方以封闭式贷款为基本条件要求担保,电力开发公司基于此严格条件才提供担保,但实际上借贷款双方没有按照封闭式贷款模式进行管理,构成串通欺诈担保人的事实。深发展未履行人民银行《封闭式贷款管理规定》的法定义务,导致保证人风险增加,侵害了保证人利益。因此,担保人不应承担全部责任。该案以上诉到全国最高法院审理中,目前尚未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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