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女士是洛阳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由于被告经营效益欠佳,原告一度在家待岗。 2006年12月25日,被告发出文件,载明程女士等五人不服从工作分配,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对此文件原告称未收到,被告称不知道是否送达。2007年2月12日,原告领取了《洛阳市失业登记表》,该表登记日期为2006年12月21日,失业原因为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持该表前往洛阳市失业保险处领取了失业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洛阳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的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关系的文件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其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违反法律规定,故应恢复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