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姜爱春律师
姜爱春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无故拒签劳动合同书,劳动关系可解除

其他2010-03-30|人阅读

20074月,陈女士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415日至同年1231日。20081月,开发公司发放2008年合同续签名单,里面有陈女士的名字。后来开发公司多次敦促陈女士签订2008年度劳动合同,陈女士均未理睬。无奈之下开发公司两次向陈女士发出敦促函,陈女士收到后均未回复。后开发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对向陈女士现场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过程进行了公证。被解除劳动关系后,陈女士提请仲裁要求开发公司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恢复工作,并要求开发公司双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仲裁依法驳回了陈女士的请求。

陈女士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公司已主动提出与陈女士续签劳动合同,陈女士未作出回应,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于开发公司,故对于陈女士主张开发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陈女士主张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签订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工作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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