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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济纠纷违法扣押他人车辆被判返还并赔偿损失

债权债务2014-06-30|人阅读

因经济纠纷违法扣押他人车辆 被判返还并赔偿损失

  由于双方经济纠纷未解决,她便采用违法手段扣押了他人的车辆。3月14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女生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贺先生所有的车辆并赔偿贺先生经济损失。

  案情:因经济纠纷扣车

  家住郑州的吴女士和贺先生原系合伙关系,曾共同出资承包荥阳某滑雪场从事旅游事宜,后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因存在经济纠纷未解决,双方矛盾较大。2010年5月8日,贺先生的司机驾驶贺的车辆风行商务车经过郑州市宏大路宏大小区门口时,被吴女士拦截并将该车辆扣押。

  贺先生诉称,吴女士私自拦截并将贺先生的车辆开走,后经多次催要,她都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无奈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女士返还该车辆;支付侵权期间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共计48000元(以每月3000元计算共计11个月)。

  贺先生称该被扣押车辆系其用来接送游览区的员工及游客的,使用费为每月3000元,并提供“有偿使用车辆协议”一份,车辆被吴女士扣押后又租用其他车辆来运营。

  对此吴女士辩称,贺先生所称的扣车事实属实,其同意交还车辆,但贺先生所要求的损失不成立。因扣车事出是因为贺先生侵吞了自己应得的合伙盈利,且避而不见;同时,贺先生在吴女士怀孕期间将吴女士打至头破血流。在此情形下,才想出扣押贺先生车辆的主意。目前该车辆保管良好,本身无损坏。吴女士认为贺先生提交的上述有关被扣押车辆的证据不真实,且证据存在形式瑕疵。

  判决: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该车辆现登记在贺先生名下,贺系该车辆的所有权人。吴女士以其与贺先生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为由将贺先生的车辆扣押,实属侵权,依法应予以返还。关于贺先生主张的经济损失方面,考虑到实际情况,本着公平的原则,法院酌定贺先生每月的交通费为200元,自车辆被扣押之日起计算至吴女士返还车辆之日止。贺先生主张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吴女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贺先生所有的车辆一辆,并赔偿贺先生自2010年5月8日日起至实际返还车辆时止的经济损失,按每月200元计付;驳回贺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与人产生经济纠纷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切莫自行选择违法的行为扣押别人财产。非法扣押他人财产,不但无助问题解决,反而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作者:徐晓艳 张健华 来源: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网

原标题:违法扣押他人车辆 被判返还并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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