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何海波律师
何海波律师
湖南-衡阳
副主任律师

周某与沈某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2021-03-05|人阅读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周才喜。

委托代理人何海波,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

原告周某诉被告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国成于2014年10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周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2011年7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原告投入100000元与被告合作开发家兴花园,款只限于该项目开发,合作期间事物由被告具体管理,原告不参与管理。每100元投入分红150元,本息三年内还清。期满后,被告拒不支付原告本金及利益,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本金100000元,投资收益6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一份及被告出具的收条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投资给被告100000元,每100元收益150元三年内本息一次付清。

被告沈某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合法,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沈某与他人合作开发家兴花园,因资金短缺,由原告投入资金给被告,原告不参与经营管理,被告保证原告每投入100元分红150元,三年内本息一次付清。双方于2011年7月13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原告于同日投入100000元给被告。期满后,被告未支付原告分文,酿成本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与他人合伙开发,因资金短缺,由原告投入资金给被告用于开发。原告不参与经营管理,原、被告的合作协议书也写明三年内本息一次付清。该纠纷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金10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每投入100元收益150元,实际为三年每投入100元利息收入为150元,该利率高于国家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三年期贷款年利率为6.15%,四倍为24.6%,原告请求被告支付60000元利息收益,未超过国家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该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沈某返还给原告周某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原告周某利息60000元,合计16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沈某负担。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何海波律师
您可以咨询何海波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