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江苏-徐州
主任律师

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从轻处罚辩护,使检察院量刑建议减少六个月

刑事辩护2022-05-11|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出资注册成立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至2018年,被告单位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在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的经营下,在江苏省睢宁县某KTV三部名义对公众提供KTV服务。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与该KTV商务店长被告人蔡某某商定,由蔡某某联系脱衣舞女龚某某、刘某某等人,安排该KTV 营销经理被告人郭某某协助接待舞女、推销演出,后数十次在该KTV内组织进行脱衣舞表演,牟取非法利益。经鉴定,以上脱衣舞表演均属于淫秽表演。

法院认定:

被告单位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多次组织他人进行秽表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蔡某某、郭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亦应按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处罚。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较小的主犯,可比照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

被告单位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蔡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郭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辩护意见:

一、对检察机关指控蔡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不持异议。

二、蔡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根据刑法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指控蔡某某多次组织淫秽表演证据不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结合本案,各被告人及证人对组织淫秽表演的时间,地点、次数都不一致,存在很大的差异,不能予以认定多次组织淫秽表演:1.杨某某供述:和李某某一起看过艳舞,时间记不清了,我默许了,大概两年之前有艳舞,其他不知道。2012年-2013年左右,李某某给我说,跳脱衣舞调解气氛,一次,大约三年前,和李某某看过,在圣地亚哥三部包房……2.供述:2014年底,2015年初,蔡某某提出跳艳舞,看表演,最多请过两次艳星,不知是不是同一人,一个跳了十天左右,一个跳过三四天,大概2013年底或2014年初……3.吕某某陈述:见过两次,2016年下半年,2017年底……4.吴某某:见过一两次,2014年春节前有一次,2013年下半年……5.刘某某:2016年7、8月……一般两三天……6.汪某某:2016年、8月,有两三天……7.龚某某:2014年2015年一个星期左右……8.刘某某:2016-2017年……

这些被告人口供及证人证言都不一致,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是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的证据要求,不能以多次组织淫秽表演、情节严重定罪量刑。

四、蔡某某愿意认罪认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三、9.从宽幅度的把握。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因此,根据蔡庸君在本案的情节,有坦白,愿意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对蔡庸君应当给予比较大的从宽幅度。

综上,蔡某某系初犯、坦白、愿意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应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附: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苏0302刑初255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男,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会计,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人杨某某,徐州辉腾娱乐有限公司前监事、实际控制人,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建刚,江苏凯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前总经理,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人李某某曾因非法聘用外国人于2018年5月7日被睢宁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丽红,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某,男,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开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包敬立,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某,男,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人郭某某因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指定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伟、高蕾,江苏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蔡某某、郭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大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蔡某某、郭某某及辩护人卢建刚、孙丽红、包敬立、刘伟、高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出资注册成立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至2018年,被告单位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在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的经营下,在江苏省睢宁县某KTV三部名义对公众提供KTV服务。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与该KTV商务店长被告人蔡某某商定,由蔡某某联系脱衣舞女龚某某、刘某某等人,安排该KTV 营销经理被告人郭某某协助接待舞女、推销演出,后数十次在该KTV内组织进行脱衣舞表演,牟取非法利益。经鉴定,以上脱衣舞表演均属于淫秽表演。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蔡某某、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龚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吕某某、汪某某、倪某某、吴某某、龚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朱某某、仝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淫秽物品审查认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转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纳税申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多次组织他人进行秽表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蔡某某、郭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亦应按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蔡某某、郭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杨辉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不是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也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起作用较小;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某不具有决策和经营权,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某出资成立并实际经营被告单位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担任被告单位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参与经营,均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单位实施的组织淫秽表演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等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对上述辨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郭庆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某某作为营销经理协助接待舞女、推销演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指控蔡庸君多次组织淫秽表演证据不足,其离职期间的淫秽表演与其无关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组织淫秽表演的犯罪行为均系其担任圣地亚歌KTV三部商务店长期间实施的,其联系脱衣舞女龚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该KTV 内数十次进行脱衣舞表演的事实,有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蔡某某、郭某某的供述、证人龚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吕某某、汪某某、倪某某、龚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朱某某、仝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淫秽物品审查认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杨辉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组织淫秽表演,主观恶性较大,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较小的主犯,可比照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徐州某某娱乐有限公司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开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16日,即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开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17日,即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起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蔡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16日,即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郭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16日,即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涛

审 判 员 刘晓璐

人民陪审员 李明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徐 刚

书 记 员 刘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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