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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焕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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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虚假广告宣传被判撤销合同赔偿损失案例

其他2017-06-05|人阅读

房地产虚假广告宣传被判撤销合同赔偿损失案例

【审理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何焕明

【案情简介】--房地产虚假广告宣传可以撤销合同

万某,男,1956年出生,2011815日,万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经网上备案的南海区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约定,万某以暂定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人民币53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暂测建筑面积为36.41平方米、坐落于本区《某城(三期)》105610543318室,于合同签订之日或之前支付房地产开发公司首期款275,000元,乙交付的定金20,000元,在支付首期款时直接冲抵;按揭机构提供的贷款260,000元,于20111015日前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乙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贷款,乙应在20111030日前一次性补足,贷款不足的差额部分,乙应在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的10日内付清,否则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后因万某年龄过大不能贷款,又不能一次性付清房款。万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及手续费,房地产开发则不同意,并要求万某承担违约责任。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查看了所有的书面证据,包括预售商品房认购书、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宣传资料等,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宣传资料存在包含“不限购/不限贷”字样内容。导致万某重大误解且存在欺诈。但直接起诉存在重大风险,于是建议万某先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并向工商局举报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向万某送达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已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和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至此,承办律师认为万某的诉求能获得法院支持。则起诉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庭审认为,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知道贷款银行会基于其自身风险的控制对不同的商品房买受人予以限制贷款数额甚至不予贷款;现其为了促进商品房的销售并进而使自己因此尽快获得利益的目的,发布其销售的商品房含有不会被限制贷款的“不限贷”内容的宣传资料,明显属于以宣传资料形式故意告知包括万某在内的不确定的商品房买受人虚假情况的行为;而且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另,虽约定万某应一次性补足因其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的贷款,但该条款系房地产开发公司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约定的内容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布的相关宣传资料包含的“不限贷”的内容明显相悖,并对万某是否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有重大影响。现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对上述内容作出合理提示及必要说明,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基于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明显具有欺诈的故意。现万某正是基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述欺诈行为而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涉案合同,故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签订的该份合同应予撤销。

【审理结果】

胜诉,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支持原告万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万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网上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万某购房款275,000元及利息(自2011815日始至上述款项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返还万某手续费1,400元;万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公司注销上述第一项所涉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房地产虚假广告宣传是特有的销售策略,如何认定房地产虚假宣传有一定的难度,且房地产开发商在地方均具强势,买房者对动辄上百万的房产买卖交易,建议全程由律师陪购,避免一时冲动陷入房地产虚假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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