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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律师
黄海律师
福建-厦门
主办律师

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辩护的起死回生

刑事辩护2011-09-06|人阅读

20103月的一天,一个衣着简朴的四川中年男子来到我的办公室,用蹩脚的“川普”向我描述他那让人揪心的儿子刘某犯事的经过:2009年初的一个上午,刘某在厦门某网吧上网,与邻桌的小青年发生口角,由于对方人多,刘某忍气退出网吧,后纠集多人且独藏刀具来到现场,要出口气。事情的结果可想而知——两帮人对打的结果是,没有刀具的对方被携带刀具的刘某捅了3人,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双方见有人被捅伤,竞相逃散。。。。。。后刘某这边参与打架的曹某、谭某等人被抓,刘某潜逃回四川老家躲避直至年底被抓获。先期被抓捕的曹某、谭某经审判获刑五年半,判决也已生效。刘某在潜逃近一年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并被押解回厦门。

在老刘的恳请下,我以近乎法律援助的方式接下了这个案件。根据案情和常理,作为通缉潜逃多时的案件主犯刘某肯定刑期要大大高于从犯曹某、谭某。尽管老刘不愿意接受这样的事实,但是也无法逾越这个常理。我安慰老刘说,你的孩子虽然是案件发生(与人口角后纠集人群打架)、结果(一人捅伤三人)的主要因素,还有长期潜逃以逃避抓捕的恶劣情节,但是也不要急于下结论,等待律师阅卷、看守所会见刘某、分析案情后再说。

接下来我开始接洽本案检察官,阅卷、复制案件材料后仔细分析,并就案情中的要点和疑点与看守所里的刘某会见时一一甄别明确。通过对全案的了解,我大致确定了辩护思路:首先,在这起恶性伤害事件中,起因也有被害人一方的过错,并非公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其次,伤害过程其实是一场聚众斗殴,并非公诉书指控的一方伤害另一方。另外,被告人刘某秉性较好,日常表现尚可,系初犯偶犯,并非公诉书描述的街头流氓形象。最后,被告人有较严重的癫痫病史。因此结合以上事实,辩护的总体思路是建议法庭酌定给予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针对这个辩护思路,一方面,我在仔细分析对比各涉案人员笔录以及与被告人刘某的陈述中,在众多卷宗材料中找到可以相互印证事实的只言片语,将这些内容摘抄提炼出来,作为开庭辩护中提示法庭予以关注的内容;另外,建议老刘从其家乡——刘某成长过的学校、村委会等机关寻找对刘某有利的书面材料,以证明其犯罪前的日常表现;同时,提示老刘提供刘某日常献血等良好事迹的证明材料。没想到,老刘竟然提供了几份刘某日常献血的证书(有些还是从四川老家翻出来的),更为可贵的是提供了一份刘某同意捐献造血干细胞的证书。虽然这些材料不能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是足以让我在法庭上可以很好地做足文章了。

开庭前,我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就被告人的癫痫疾病与精神疾病的关联知识进行了学习了解,对捐献干细胞的常识性知识进行了补习。同时为了作足姿态,甚至为刘某制作了一份精神病鉴定申请书,以便开庭时提供。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提示法庭,被告人具有严重的癫痫疾病,应当给予鉴定,造成法庭重视其疾病给予刑事责任能力减轻的推想空间。另一方面,在此前的案情研究与辨析中,我发现,被告人刘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神志清醒、进退自如的状态,也就是说,刘某当时处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状态。如果此前就提起鉴定申请,鉴定结果一定对其不利,反而堵死了一个可供辩护的管道。根据我的执业经验,庭审阶段提出鉴定申请的,法庭一般不会应允实施,以免拖延审限。但是不鉴定,又会给法庭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想象空间。

开庭时,老刘和他的所有亲戚都来了,加上被害人的亲属,旁听席上人满为患,我满怀信心地按照辩护计划一一实施。对侦查机关的证据,我没有意见,但是就笔录材料里的,容易被人忽略的细节被我一一提示出来,串成了一系列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之前我阅卷中也调取了已判决的曹某、谭某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展示给人的是刘某等人恣意闹事、欺人、伤人的恶劣事实。在我的提示下,给法庭的却是这样的事实:被害人一方有错在先,在打斗中人数甚至多于被告人一方,在打斗中也使用了铁棍这样的凶器。第一个回合下来,检察官已经有些乱了,显然无法回避双方互殴的事实,与其公诉书上只字不提斗殴性质,全力攻击被告人恣意伤人的起诉意见出现重大出入!检察官只能尴尬地承认是互殴,但是又无力地补充了一句:尽管被害人一方人数多于被告人,但仍造成一重伤、两轻伤的后果,证明被告人一方穷凶极恶。对此,我嗤之以鼻,根本不予回敬。因为法官都知道,那是因为被告人一方使用了刀具的结果,并非是穷凶极恶的表现。检察官无力的辩驳,反而证明其公诉意见出现了严重不实。检察官此时拙劣的表现与我阅卷时对我横挑鼻子竖挑眼的官僚派头显然判若两人。正是在他的指控下,同案曹某、谭某没有任何挣扎地进了他们该去的地方。轻车熟路的检察官,面对相同案情、迟迟归案的主犯刘某以及阅卷时谦恭的辩护人,开庭前一定认为胜券在握、易如反掌。没想到碰到了忠实于法律和委托人并且较真的我!

在我精心设计的询问被告人环节,我与被告人客观的几个问答回合下来,给了合议庭对被告人的几分好感。接下来我大讲被告人刘某的献血义举,对刘某同意捐献干细胞更是大肆渲染。我侃侃而谈的间隙,瞄了一下庭上不断轻微点头的审判长,更加坚定了我的既定辩护计划。在我的通篇辩护中,公诉书中描述的恶魔被告,成了一个因疾病缠身不能报效祖国(当兵后因癫痫被退兵)、日常喜爱助人为乐、受人挑衅后不堪容忍才纠集人群互殴的热血青年。显然,辩护是极其成功的,检察官没有发表第二轮对抗性的公诉意见。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成员颇有深意的眼神以及书记员对我说话语气的异常礼貌均证实了我的判断。老刘和他的亲属围上前来,赞叹不绝,一副喜气洋洋的样子。他们发自内心的谢意给了我很好的自我满足感,尽管在执业过程中我经常接受到这样的谢意。

案件宣判结果既在意料中,也出乎意料。被告人刘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五年七个月,仅比先前判决的从犯曹某、谭某多一个月!老刘非常惊讶于这个结果,我也有点意外。要知道,刘某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案件因他而起,伤害后果归其一人,且被通缉多时。仅仅是我从法官酌定量刑的缝隙中发现并牢牢攫取住了属于刘某的救命稻草。

回过头来,我发现曹某、谭某的判决是多么的值得玩味:仅仅是帮助朋友刘某参加了一次互殴打斗,既无伤人,也无任何恶劣情节,却获刑五年六个月!我只能发出感慨,如果他们当初聘请负责任的律师给予良好的辩护就好了。从他们的判决书上看,他们不仅认可了所有的指控,而且由于他们的量刑结果,直接导致主犯刘某的起点刑期就在五年六个月之上!可能有人会问:他们为什么没有请律师?也许有人会感慨:害人害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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