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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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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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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发制人,成功维权——— 一起环保设施建设合同纠纷案带来的思考

合同纠纷2011-09-07|人阅读

2006年年底的一天,厦门某环保科技公司(以下称甲公司)找到本律师,说一家公司(以下称乙公司)拖欠其环保设施建设工程款,想起诉索要款项。经询问甲公司负责人及审查材料,发现这起合同纠纷中,债权虽然明显,但合同履行过程仍有许多不利于甲公司的内容:如合同前面明确约定了工程完工的期限,后面又暗示工程可以整改(造成完工期限的模糊)、前面约定了完工设施出水水质必须达到的地方标准(数十项指标),后面又仅5项指标进行了约定。目前乙公司以部分出水指标不达标为由扣住应付甲公司的工程款近30%

由于本案纠纷焦点在工程完工及整改后的环保部门验收环节上,故本律师要求一周左右时间研究案情和举证范围的确定。就在紧锣密鼓地研究案情和确定举证范围时,甲公司通知暂不起诉,因乙公司又新汇来一笔20%工程款!而且承诺说很快就结清所有工程款项。

又过了一周左右,突然接到甲公司火急火燎的通知:乙公司已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承担数十万元的违约金和其他经济损失赔款。案情发生了极大的转变!本律师仔细审阅了乙公司的诉状及证据,发现乙公司前一周付款的行为纯属配合其诉讼之需所采取的:即付掉大部分的款项,造成己方合同义务已基本履行完毕的事实。看来乙公司是精心准备、有备而来的!既然对手已经出招,我方已没有迟疑和幻想的余地,只有积极迎战并提出反诉!

经精心准备和调整诉讼方案,我方提出了要求其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及利息的诉求,针对其提出的违约金诉求,我方将双方履约情况全部材料进行仔细分析和研究,并到环保部门调查该工程验收过程及结果的信息。最后在举证期限内我方提交了足以认定我方积极履约、对方消极履约的证据。庭审中,由于准备充分,说理翔实,本反诉经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以全部驳回本诉原告(乙公司)诉求,支持反诉原告(甲公司)全部工程款之诉求而告终。就在一审判决行将生效的最后时间,乙公司又以原审中的一个诉求为上诉请求提出了上诉,即已放弃了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求。很明显,就该合同履行经过,乙公司心知肚明,只能在合同价金上继续纠缠。本律师在二审中精心准备,就对方律师提出的询价证据进行重点反驳。很快,二审结果出来,维持原判。

纵观本案,虽然委托人甲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有瑕疵,但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中有关违约金承担的条件,乙公司在诉讼中也未能举出任何证明其有损失的证据。而乙公司尽管在起诉前突击付款,但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尽管其出招在前,且在一审败诉后调整重点,但仍难免落败。因此,我们认为,目前商业往来中虽然大家都知道签订合同,但履行时难免出现漠视合同约定、投机取巧的现象,通过该案,也给不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提了个醒:当你在合同上签上你的名字或盖章后,你就依法接受合同内容的约束,如有违反,必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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