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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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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阳江
主办律师

签名真实的借据仍可推翻

债权债务2013-07-07|人阅读

陈某是某人寿保险公司营销部经理。2003年1月16日下午15时,胡某以洽谈保险为由约陈某到一酒吧见面。20分钟后,陈某到达约定的酒吧,胡某与几个朋友已在等候。几个人喝酒到下午17时许,陈某已有几分醉意。当其时,胡某提议几个人玩“三公”。结果,一个小时不到,陈某身上的钱即被输光。迷迷糊糊中,陈某听到胡某叫他在一张纸上签名。陈某不问缘由签名后,又被要求在签名上连摁了三个指模。

第二天下午,胡某打电话叫陈某还款。陈某感到惊讶,问胡某何时借款给他。胡某说昨天下午陈某借了他3万元,承诺今天还款。陈某意识到被胡某下了套,于是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通知胡某到派出所协助调查,胡某一直避而不见。此后,胡某也不再催陈某还款。至当年中秋节前夕,胡某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拘留。公安机关在讯问胡某过程中,问胡某有否借钱给谁,或有谁欠他的债务,胡某均回答没有。七天后,胡某被释放回家。又过了一个月,陈某听说胡某在某酒吧喝酒,就带了几个人到酒吧向胡某索要借据。胡某不给,与陈某带来的人发生冲突。胡某报了警。民警到来后,问为何打架。胡某说对方酒喝多了,不冷静发生了冲突,现在没事了。之后,胡某仍然没有向陈某追讨债务。

2004年3月,胡某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偿还借款3万元。陈某委托律师向公安机关调取了上述报案、报警证据以及讯问笔录。最后,法院经分析评价,认定陈某签字的借据不具有客观真实性,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胡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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