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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蒲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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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钟体元起诉张波,李静然,华安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损害赔偿2011-05-26|人阅读

20107132030分许,被告李静然驾驶着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缴纳机动车强制保险车主系张波的陕ARE***号速腾牌小轿车与驾驶自行车的原告在西安市雁翔路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原告车辆损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江大队认定张敬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武警陕西省总队医院救治,住院治疗23天,经医生诊断为左腓骨骨折,左长腿石膏托固定贰月,出院后休息贰月,被告李静然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外拒绝向原告支付其他损失,为此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相互推诿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伤残赔偿金28258元,护理费2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交通费230.6元,误工费10948.5元,鉴定费用600元,车辆损失300元,后期治疗费用300元,共计43527.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过代理人的多方努力,调查取证,开庭审理,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4万元赔偿,赔偿款在调解之后三天原告全部领导,本案的顺利圆满的解决使得原告特别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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