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刘安财律师
刘安财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2011.02.1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刑事辩护2011-12-10|人阅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李名原是一名军人,复员后在北京与北京致铭堂生物科技公司的四个合伙人从事药品和保健品的制造和销售工作,公司的药品和保健品有归贞膏、长寿茶、卫生巾、消毒剂等。这四个合伙人年龄都在50岁左右,原来都是部队的干部,退休或转业后从事药业工作。由于业务开展的并不顺利,其中一个合伙人提出了一个方案,以公司的药品和保健品为产品,让消费者在购买后的一段时间内将购货款全部返还的形式募集资金,将此资金用于企业的扩大生产和科技投入。此项计划在天津和新疆开展时并未形成规模,在沈阳推广时,由沈阳市的一个崔姓大客户利用人脉,将此项计划进行的很顺利,后因资金链断裂,一合伙人携款逃走。沈阳的一些客户因得不到回款,纷纷向公安机关举报,沈阳的公安机关经过侦察,发现2007年4月到10月,李名是北京致铭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部门经理。这段时间,北京致铭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合伙人以宣传投资北京致铭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碧色归真膏、银春长寿茶等保健品为名,在沈阳市和平区北七马路38号设立北京致铭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未在工商注册)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李名等人通过讲课宣传、答疑等形式向投资者宣称投资者可以免费体验产品,投资有高额回报为诱饵,目的是以投资值得对产品的认可和好口碑对外给产品作宣传,宣称要将致铭堂打造成类似同仁堂的百年老字号。公司赢利后要建设老年幸福城。投资者都可以免费进去入住。并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获得过泰国药业金像奖。受到过泰国卫生部长的亲自接待。通过对她的形象包装,骗取老百姓对他们的信任。继而以给投资者66.69%的高额回报为诱饵,投资11个月后连本带息全部付齐,按月返钱,由北京致铭堂科技有限公司打到投资者开设的农业银行储蓄卡上。(例如:投资7200元,每月返1080元,第11个月返1200元,11个月后连本带息12000元全部付齐。每单投资1200元、2400元、3600元、7200元不等)。并鼓励投资者介绍其他人投资。投资者每介绍一个人投资就有资金(例如每介绍一个投资者投资7200元就可以会有1814元资金。后来依次降至1600元左右、1100元左右、900元左右)。李名等自2007年4月以来,向近百名不特定人吸收存款达到7,288,800元。截止2010年4月6日,尚有人民币3,407,851元未返还投资者。公安机关将四名合伙人和李名作为犯罪嫌疑人上网通辑。 2009年10月李名被抓获归案,因李名是第一个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许多证据的查证较为困难,公诉机关将此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010年7月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购物单、银行卡、汇款回单,证人证言、审计报告、审计说明等证据,证明了李名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李名的辩护人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安财提出了此案是单位犯罪,并不是李名个人犯罪。在案发过程中,李名作为一个年轻人,一个年轻男人就充当了与这四个中年女合伙人互补的角色,但其地位却仅仅是一个打工者,是一个领工资的打工者。其并没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预谋和实施,在各项证据中只有接收存款的银行卡回单上有李名的名字,但是接收存款的银行卡回单的个人有近10名,有一些人并没有出现在本案当中,因此无法认定李名是直接参与此项犯罪,在证人证言当中也是没有真正出现李名的具体行为内容以及李名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的犯罪行为,此外本案中没有实物作为佐证,也没有国家金融机构的观点,并且被害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对年利率为66.7%的认可,妄想获得超过银行存款利率高很多的不义之财,并且还妄想免费使用公司的产品,甚至是为获得高额的推荐费及高回报而冒用他人的身份进行投资,是其被欺骗的心理根源,因此他们本身也有明显的过错。总之被告人李名主观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任何行为,只是尽了一名公司员工的职责,没有任何的获利行为。甚至李名作为受害人还投资了公司5万元,也都无法拿回。本辩护人综合以上辩护的事实和理由,根据法律规定提出:敬请公正的人民法院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款规定作出无罪判决,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2010年9月和平区法院将李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李名并未上诉,此判决已生效。(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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