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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芝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集资诈骗一案

公司法2012-01-13|人阅读

四川芝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集资诈骗一案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四川芝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张蓉蓉等十七名被告人集资诈骗9263万元一案,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审理后,于20101029日作出宣判。芝元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被告人张蓉蓉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限徒刑七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四川芝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马铃薯淀粉生产项目可以获取高额利润、承诺支付高额津贴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382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张蓉蓉作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何萍等人作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承担单位犯罪中相应的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本案辩护人之一:罗勇律师

13088065556

201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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