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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友铭律师
陈友铭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何XX等四人诉XX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纠纷案

其他2009-05-17|人阅读
何××等四人在××市北门街有平房三间。其中二间半长期无偿借给××市运输公司使用。2001年3月,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市运输公司的资产划归××市××街道集体资产经营公司。2002年开始,讼争房产所在地开始开发。2004年1月13日,××市政府以×政确(2004)004号文件将讼争房产所在土地确权给××市××街道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何××等四人起诉请求撤销×政确(2004)004号行政确权决定。××市人民法院以(2006)×行初字第5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何××等四人无诉讼主体资格,驳回起诉。何××等四人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中行终字第6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2006)×行初字第56号行政裁定,指令××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2006)×行初字第2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何××等四人的起诉。何××等四人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中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2006)×行初字第245号行政判决,撤销×政确(2004)004号行政确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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