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快递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了快递服务合同,约定某快递结算号下的所有费用由该外贸公司承担。之后,在安排某快递员收取的一个快递单中,有载明了该结算号。但在结算快递费用时,该外贸公司发现并非其业务快递,拒绝支付该笔费用。双方协商不成,便诉至法院。
对该外贸公司最大的不利在于之前合同约定,该老板苦苦不得解决之道。
本律师接案后,以格式条款、没有证据证明托运人系该外贸公司等予以抗辩对方主张。
最终湖里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