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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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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周某与赵某涉外离婚纠纷

离婚2018-01-03|人阅读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金牛民初字第4435号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张珍,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现居住于澳大利亚。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00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2005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婚后不久被告就出国到澳大利亚留学至今。近年来,双方互不联系,夫妻感情逐渐冷漠。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于2009年12月2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离婚,双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周某与赵某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周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富清

人民陪审员 刘晓康

人民陪审员 肖 旻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洋

办案手记:

这看似一起简单的离婚纠纷,其实不然。因本案被告在澳大利亚居住,故是一起涉外离婚纠纷,本案经历了收集被告出国的证据,以便选择对原告更方便的管辖法院;漫长的法律文书送达过程等。虽然过程艰难,但还好结果另当事人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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