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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珍律师
张珍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主动履行给

损害赔偿2018-01-03|人阅读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2014)成华民初字第3375

原告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珍,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勇,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四川******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彭有志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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