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朋友介绍,犯罪嫌疑人刘某的亲属律师事务所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阅读了本案相关案卷材料
在起诉书中,我的当事人位列第二,为了为其做罪轻辩护,需要从主从犯下手,让我的当事人作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需要从犯罪的情节,做较轻的辩护。
第一、刘某从这起犯罪的发生来看,被告人刘某不是首起犯意,不是组织者。并且其他只是查找电话,搜集信息,属于基础性工作,并未直接实施诈骗活动。在体现在分配方案不是他制定的,总的钱数他拿的最少。
第二、本案在逃犯黄某是主犯,刘某是从犯。尽管在审判时黄某在逃,但不能因为其不在审判就割裂开来整个案件。从组织犯罪、教唆犯罪方法、分工、分配赃款等一系列内容来看,黄某是主犯。
第三、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第四、被告人某当庭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刘某积极交代案情并举报他人,协助公安查获了其他案犯。
第五、被告人赔偿受害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六、辩护人提醒法庭应该考虑到刘某犯罪的动机,是出于家庭困难,现在没有其主要劳动力,家庭生活极其困难。考虑到上述情况刘某被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辩护人,被告人一时糊涂触犯刑法,犯罪情节较轻,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的酌定从轻情节,全部退赔受害人诈骗金额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考虑其具有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的酌定从轻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建议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法院在综合各方面情况进行合议后,认定刘某犯罪数额较大,可以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判处,但考虑到各种从轻情节,予以轻判,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千元。
对于这个判决,被告人刘某非常满意,并表示服判加强改造,以后重新做人,在监狱里争取减刑早日回家。辩护人认为该案的罪轻辩护也是成功的,因为该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压线3年是最低的。该案的辩护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是一起成功的辩护。
安徽道同所程达群律师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