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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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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赵**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劳动工伤2010-09-11|人阅读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汉族,1950年4月3出生,住远安县荷花镇**村三组。

原告赵**,汉族,195711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杨**之妻。

被告:李**,男,45岁,户籍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群力村**组,现住**市西陵区**小学,系鄂EA**客车司机。电话:139976**

被告:湖北**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二原告物质损失851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超过部分按过错承担。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6月811时许,被告李**驾驶鄂EA**中型普通客车,从**往房县方向行驶,行至223省道100KM+420M时,因超速行驶,与对向行驶的,由原告杨**驾驶的鄂E75652两轮摩托车相撞,当时摩托车后座人为原告赵**,造成二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鄂EA**中型普通客车所有人系第二被告。杨**200968日入住**市第一人民医院,于同年1010日出院,住院时间125天。出院诊断为:12级脑外伤;2、颈部外伤;3、右颈近髓段神经损伤;4、右6-7肋骨骨折;5、多发软组织挫伤;6、脑供血不足。201024日,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十级。赵**200968日入住**市第一人民医院,82日出院,住院时间55天,出院诊断为左髂骨骨折,脑外伤,左34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201017日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

二原告认为,原告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虽然双方于2010127日在保康县马良交警中队进行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不管不理。迫不得已,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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