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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质律师
李文质律师
福建-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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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砸伤行人 业主赔偿

损害赔偿2011-06-24|人阅读
广告牌砸伤行人 业主赔偿
案情简介:
2009年x月x日,曾某(成人)在逛街买衣服时。突然,广告牌从天而降砸到曾某身上,当即将曾某砸伤在地,其随后被送往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此次事故造成曾某住院10余天,花费医疗费XXX元。出院后曾某找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残等级为7级。
鉴定后,曾某找到当时广告牌的业主陈某协商赔偿问题。陈某以广告牌坠落不是他所为,拒不赔偿。无奈曾某将陈某告上了法庭,并要求陈某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xxxxx万元。
庭审现场:
原告提出了数项赔偿,并提供医疗费发票、鉴定书等证据。
被告答辩称:一、广告牌的掉落与其无关,是因风太大把广告牌吹倒,属于不可抗力,应免于赔偿。二、伤残鉴定是原告自行委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要求重新鉴定。三、营养费等费用没有相关票据和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对于其所有的广告牌坠下将原告曾某砸伤的事实以及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其主张不可抗力没有事实依据。对于伤残等级,由双方共同指定一家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其所有的广告牌因管理不善坠下将原告砸伤,导致原告构成8级伤残(重新鉴定后的等级)。故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XXX元。鉴于给原告造成了伤残,对其造成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可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网站特邀李文质律师提醒:对伤残等级鉴定问题,最好是委托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双方共同选定的机构鉴定。否则,一旦对方不认可,那就得重新鉴定,要是鉴定结果跟原来的不一样,那么第一次鉴定的鉴定费用就由其单方委托的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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