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林文华律师
林文华律师
福建-莆田
主办律师

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杨x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书

其他2013-06-29|人阅读

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杨x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莆田市x公安分局办理的强迫卖淫案犯罪嫌疑人杨x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等,本律师现针对本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案情:

根据犯罪嫌疑人杨x的陈述,2005年正月杨x时在重庆x老家认识了报案人黎x,双方关系特别好。2005年下半年黎x离开重庆到莆田打工,直到2006年下半年黎x叫杨x来莆田,双方于200610月同居十来天后分开。于是杨x在莆田开摩的约1-2个月,期间认识了他现在的妻子,之后他和妻子一起回老家结婚、生子。2008512日,因四川地震他和妻子便一起来莆田打工,后遇上黎x,并与黎x发生争执,并咬了黎x一口后跑离。后因黎x报复而以杨x强迫卖淫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为澄清事实,2010920日杨x在本律师的陪同下主动到x派出所反映情况,后被刑事拘留至今。

二、理由和依据:

1、据杨x陈述,200711月至2008年元月,杨x和妻子在重庆x结婚生子(孩子于农历2008年正月初四出生),不可能在莆田强迫他人卖淫,并提供了其不在莆田的证据材料有:(1)与刚出生孩子的合影照片;(2)租赁协议书,证明20071025杨x租用渝x翔羊出租车营运,租期5个月;(3)电脑保修卡,证明20071227杨x在重庆xx购买电脑;(4)x酒楼及李x的证明,证明20071124在x酒楼参加庆祝满月酒,1225在家庆祝外侄满月。

2、据杨x陈述,200711月至2008年元月间,他在重庆x有通过他本人或妻子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希望办案单位能根据银行卡信息,调取取款的监控录像,以证实他当时不在莆田。

3、据了解办案单位,报案人黎x此前已多次通过邮寄和到办案单位等方式,申请撤回其报案申请,并表示当时系为了报复而作虚假报案陈述。

三、律师意见:

本律师认为,1、根据犯罪嫌疑人杨x主动到案说明情况的事实来看,其行为符合他没有实施犯罪事实的常理;2、根据报案人黎x多次请求撤案的事实来看,犯罪嫌疑人杨x确有受到冤枉的可能;3、为慎重起见,办案单位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杨x陈述不在场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为此,本律师建议:为避免冤假错案,在没有确实证据证明杨x林有犯罪事实,或经查明杨x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希望贵院能对犯罪嫌疑人杨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以上意见,望予酌虑。谢谢!

福建**律师事务所

林** 律师

201010xx处理结果: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杨某得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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