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樊忠钦律师
樊忠钦律师
山东-滨州
主任律师

律师又一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朱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事辩护2020-12-28|人阅读

2019年6月30日,广东省朱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邹平市公安局从深圳刑拘,带回邹平市看守所羁押。朱某某妻子联系到樊律师,为其丈夫朱某某辩护。樊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朱某某,了解案情,经过会见,樊律师认为朱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没有犯罪事实,遂向邹平市公安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未果。一个月后公安局提交检察院审查逮捕,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审查逮捕只有七天的时间,樊律师抓住这个关键时机,及时向邹平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朱某某无罪的律师意见,2019年8月2日,邹平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樊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天晚上朱某某从邹平市看守所释放,樊律师将朱某某接出看守所,安排朱某某吃饭住宿。此案无罪辩护成功。

朱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意见(节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星师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家属的委托,征得朱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朱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仔细地阅读了相关的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查找了相关的资料,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望能引起重视并充分考虑:

一、指控朱某某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证据不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朱某某所出售的电话卡是由上家直接发货给网络购买者,朱某某连具体电话号码都不了解。上家是从合法渠道还是非法渠道获得的电话卡,朱某某也不知情。涉案电话卡并不是朱某某所制作,再者涉案电话卡至于是以谁的名义开设朱某某不知情,电话卡背后所涉及的公民信息朱某某不知情。

2、电话卡的购买者用来干什么朱某某并不知情,朱某某在出售电话卡时也曾叮嘱不能干违法的事情,在案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

3、涉案电话卡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界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

2017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4、本案达不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立案条件,不符合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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