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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世峰律师
程世峰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雇工伤害案件的起诉状

损害赔偿2011-03-09|人阅读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男,汉族,1957年10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街道**路26号。

被告:任*,男,汉族,1948年9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街道**村**路37号。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司法鉴定费等共计975239元。(详见赔偿清单)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2月10日,原告在被告家中修房屋时,从被告所修房屋的墙上掉下,之后被人送到武警医院,由被告支付了急诊费和前面几天的住院费。由于原告的伤势很重,致其住院时间达到11个多月,2007年11月9日,由于无力再支付医疗费用原告被迫出院。在此期间原告做了两次大手术,开颅、补脑手术各一次。之后,2008年1月9日因术后脑积水原告再次住院,入住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2008年2月27日出院。2008年4月21日经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被评定为一项4级残疾、一项5级残疾、一项8级残疾,共三项残疾等级,以及一级护理依赖。

至此,原告身体遭受巨大伤害,原告及其家人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遭受巨大损失,但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法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用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

200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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