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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世峰律师
程世峰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盗窃案审的一审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1-03-20|人阅读
该辩护词最终被采纳,判处被告人缓刑。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人斐文的辩护人,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程世峰律师现就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斐文有盗窃罪及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斐文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请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斐文在侦查过程中认罪态度好,存在可以从轻、减轻的酌定情节。 1、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无任何隐瞒,说明主观恶性还不算太深。 2、被告人在侦查人员讯问的过程中,主动表示“我愿意退还赃款”,并且已经将所有赃款退还给被害单位,没有造成对生产的严重影响,减轻了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使得案件顺利、完全的侦结。 二、被告人是初犯。 被告人在本案前没有任何不良记录。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之所以犯罪一方面是因为“手头紧,缺钱花”,同时看到“车间的门也不锁”、保安措施不到位,就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利用自己是维修工的有利的条件实施了盗窃行为。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具有偶然性,主观恶性不算太深,改造难度不会太大。如果改造方法得当,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不大。 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请求法院考虑判处缓刑。 被告人斐文盗窃数额不是很大,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而且被告人在犯罪以后积极、主动交待犯罪罪行,全部退赃、退赔,有深刻的悔罪表现。作为一个经过中专教育的学校毕业生,被告人通过这次教训,已经深刻认识到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影响和给父母带来的难堪、痛苦,心中非常难受,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辩护人认为,监狱是对罪犯的一种威慑,但是并不是改造罪犯最好的手段。如果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必然会感念国家法律对其的宽容,自觉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也必然不会再重蹈覆辙,自毁前程,做有害于社会、于法不容的不法行为。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恳请法院本着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刑罚宗旨,以消灭被告人的犯罪根源为出发点,判处被告人缓刑,留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下监督、观察、改造,以利于其在健康的环境下尽快被改造成为社会有用之人。 被告人作为一个中专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2006年毕业到杭州工作。被告人犯罪以后,认识到了自己问题的严重性,十分后悔。被告人感到愧对父母的养育之恩,同时决心铭记这次惨痛的教训,重新做人。以上情况表明,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肯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以上意见,请审判员予以考虑。谢谢!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律师:程世峰    200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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