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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金炳律师
阮金炳律师
浙江-台州
主办律师

骑着白马的未必是王子,长着翅膀的未必是天使

劳动工伤2020-01-28|人阅读

——析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案情简介】冯某在某校从事生活指导多年,以学校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在2018年下半年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校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和经济补偿金等,被驳回后又向当地基层法院起诉,再次被驳回后向中级法院上诉,被驳回后还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最终仍是被驳回。

【律师析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作为该校的代理人,笔者认为冯某被驳回的结果其实在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就已在预料之中,只不过是冯某基于对法律认知的偏差和执着,致使本案历时达一年半,被驳回四次。那么如何去分析和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在申请人(所谓的劳动者)。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衡量依据,主要是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双方之间是否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二、双方是否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三、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劳动者。

四、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系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五、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保等。

六、报酬的计算方式和发放方式等。

七、劳动工具的提供方等。

因此,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则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和经济补偿金等肯定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冯某一直认为自己帮该校干活多年,该校就理应为其缴纳社保等,这个观点其实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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