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阮金炳律师
阮金炳律师
浙江-台州
主办律师

罪与非罪?

刑事辩护2013-05-03|人阅读

一起取走他人银行卡遗失在ATM机中现金的上诉案辩护词

阮金炳

【事件回放】检察院起诉书称:20129151841分许,吴某某在某银行ATM内取走被害人于某某遗留在此机卡内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当日19时许,吴某某主动报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吴某某是拿着一审的判决书到笔者办公室的,笔者在详细听取了吴某某本人对案件过程的介绍后,认为一审的判决结果是不太合理,但改判的难度也很高。吴某某觉得笔者较之前联系过的几个律师显得更为朴实,在犹豫再三后还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情委托了笔者。经过阅卷分析,上诉开庭后,结果中级法院判决上诉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此案至此告一段落。

吴 某 某 案 件 的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吴某某委托,特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为其二审辩护。本辩护人通过查阅相应的材料,认真听取了上诉人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分析了一审判决书和指控证据,并且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第一方面、上诉人犯意不明显。据上诉人刚才在法庭调查中声称,她是由于自己去取钱,而且是在将自己的卡已插入ATM机器之后,在万分意外的情况下才取走了被害人于某某的4000元,无法证明她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只能按照不当得利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方面:社会危害性不大。上诉人吴某某在取到了4000元后不久,很快就自己主动联系了公安机关,应当认定其并没有占有该笔钱的主观意识,否则她完全可以在取走钱后擅自走人不用回来。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据目前的社会大环境,即使被害人于某某去报警,公安机关能否把钱追回还是个问题。在上诉人吴某某主动将钱归还失主的情况下,竟然认定上诉人吴某某有罪,显得不合情理!

第三方面:上诉人态度好。到目前为止,上诉人自始至终能够将自己关于本案的情况实事求是的陈述,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第四方面:上诉人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存在着被威胁、被诱供的嫌疑。根据刚才发问上诉人关于取保候审的押金情况,很明显,公安机关存在着违法操作!公安机关完全没理由在收取相关的押金后,过了一个月才给上诉人出具相应的据。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上诉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存在着被威胁、诱供的情况发生。那么上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方面:是否有罪,应当根据相关的证据及法律规定,而不能仅凭上诉人的口供进行定罪量刑!即使上诉人当初认为自己有罪,那也是基于上诉人文化程度太低,法律意识缺乏,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而实际上并没有触犯相关的法律规定!

基于以上五个方面的事实和理由,本辩护人坚信上诉人吴某某是无罪的,敬请合议庭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谢谢!

辩护律师:阮金炳

0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