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告人韩某以“以贩养吸”,被抓时共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30.8克,一审法院以韩某贩卖时间长,所贩卖毒品大部分已流入社会,已给社会造成重大危害为由,对其从重处罚,判处韩某无期徒刑。
[案情分析]一审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仅以一张登记在被告人妹妹名下的一张银行卡交易流水认定,被告人贩卖时间长,贩卖数额大,证据不足。该银行卡是后来从被告人妹妹那查获,并不是在被告人处查获。不能仅因韩某用过就认定为是贩卖毒品的赃款。不能仅用交易往来的次数、金额就认定韩某用这张卡进行毒品交易及贩卖时间长短。以银行卡的记录确认贩卖毒品及存款为毒赃,显然是证据不足。这是二审的重大突破口,进行最轻辩护。
[裁判结果]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最终将韩某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结束语:毒品犯罪属于重罪,而且也应当严惩,但也要宽严相济,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