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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海律师
张建海律师
河北-秦皇岛
主办律师

关于伤残评定的标准适用的案例

其他2012-07-20|人阅读
关于伤残评定的标准适用的案例

案情介绍:

赵某就读于某市高级技工学校,2008918日,老师钱某以赵某丢失钥匙为由让其做十个俯卧撑,在做的过程中赵某受伤并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尺骨鹰嘴骨折赵某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法医损伤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赵某因此遭受的损失有:医疗费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法医鉴定、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赵某的伤残等级是按工伤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评定的。

一审法院对除了伤残赔偿以外的赔偿要求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对赵某的伤残问题认为:一、原告未满18岁,系在校学生 二、原告与被告未确立劳动;因此原告受伤的性质不是工伤的行为;三、假如构成工伤,按法律程序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一方可到法院提起诉讼。四、我国在现行法律上,伤残评定只有两种评定标准,一是工伤评残评定标准,所谓工伤“也称为职业伤害,是指企业的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或者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等原因所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业病”构成工伤的必须是受伤人员与企业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即是企业的合法职工,本鉴定是专一的。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本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因工受伤评定标准外,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伤残评定的依据。在庭审中及休庭后法庭曾找原告询问采取哪种鉴定标准为赔偿依据,原告始终坚持原来工伤鉴定标准的结果。五、赵某的评残未经法院委托,庭审中原告称系双方同意去做的,但被告不同意工伤伤残鉴定结果。综上所述,原告的伤残利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所作的伤残等级,一审法院无法支持。

上诉人赵某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的代理意见:

赵某的伤残鉴定结论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法院应当依法采信。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一条明确规定其“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该标准是适用于机动车辆在道路上与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本案中的伤害并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不能适用此标准,而应当适用工伤致残的鉴定标准。根据司法实践,一般人身损害应当适用的鉴定标准都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学校方认为工伤的鉴定标准只适用于特定的劳动关系中,且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并须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这个特定机构作出,这种说法同样是不能成立的。没有任何法律明文规定工伤的鉴定标准只能适用于工伤案件,不能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相对独立的,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都可以根据工伤鉴定标准作出鉴定,而没有特定的劳动关系或特定鉴定机构的要求。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的规定,法律对残疾赔偿金的认定是对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当事人申请鉴定有选择权,可以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者伤残等级鉴定,有伤残不一定丧失劳动能力,例如一个人面部受伤,可以鉴定为伤残,但他却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所以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权,本案赵某是一名在校学生,对其赔偿是对以后劳动、工作能力的降低造成的收入损失的赔偿,所以按照《劳动能力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标准进行鉴定符合法律规定。

4、在程序上,学校委托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赵某也同意,而且学校直到开庭前并没有提出异议,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法定形式,双方对此证据没有异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自司法实践中,评残标准有两个,一是道路交通事故评残标准,二是工伤评残标准。工伤评残鉴定颁布在先,道路交通事故评残标准颁布在后。道路交通事故评残标准出台之前,人身损害的评残标准一直使用工伤评残标准,应认为该标准为一般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评残标准制定后,且专指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使用,因此,该标准的使用范围有严格限制,为特殊标准。本市二级法院在使用两个标准过程中,除道路交通事故使用道路交通事故评残标准外,其余人身损害评残标准,主要使用工伤评残标准。本案中,赵某并非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应使用工伤鉴定标准。为赵某进行伤残鉴定的鉴定机构具有合法资质,故该鉴定机构依据工伤评残鉴定标准为赵某所作的九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依法应予认定。故判决支持赵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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