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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强律师
姚强律师
湖南-株洲
主办律师

不是谁死谁就有理:厂区内猝死,索赔无理

损害赔偿2022-03-29|人阅读

案情介绍:

原告赵某的父亲老赵年满68周岁,经刘某招用在被告A公司厂区内分拣废铁,按“有事就来无事不来,报酬按工作时间当天发放”的规则进行。刘某与A公司签订了《废铁分拣承包协议》,约定A公司按刘某分拣的废铁重量进行结算,当天分拣多少就支付多少分拣费。

2021年11月,老赵在分拣废铁时突发疾病,经在场工友拨打120抢救无效死亡,后报110刑侦大队进行了尸表检查排除外伤,后医院出具死亡证明确定老赵的死亡原因为猝死。为获取赔偿,赵某家人多次采取堵厂门,不让A公司生产的方式逼迫A公司及刘某先期支付了12万元安葬死者。2022年1月赵某等再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了A公司及刘某,要求赔偿64万多元。

案件焦点及代理过程:

A公司接到法院传票后,第一时间委托了姚律师代理进行抗辩。姚律师先后去调取了110出警记录、120急救记录、老赵的死亡证明书及尸表检查记录表,可以证实老赵就是因为自身疾病猝死,并非因为劳务死亡的。就此姚律师代表A公司从三个方面提交了证据并进行答辩:一、A公司与死者老赵之间没有劳务关系,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二、老赵的死亡系其本身疾病造成的,与其他人无关,他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三、原告提出的赔偿项目及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核减。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经过五个小时开庭审理,最终原告方也意识到自己的起诉很难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当庭提出撤诉。

案件反思: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被告必须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从本案来看,被告A公司与老赵并没有直接的劳务关系,老赵的死亡系自身疾病造成,应自行承担后果。

而社会上长期以来固守“有损害就要有人来填补”“人死为大”的道德观念,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影响,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滥用“公平责任”。不合理的维权、谁闹谁有理,不仅是对诚信友善的社会风尚的破坏,也是对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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