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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立武律师
杜立武律师
福建-厦门
主办律师

八岁孩童水坑溺水,征地单位应承担责任

其他2008-12-13|人阅读
2008719,八岁的孩童小浩与另外两名同伴到离暂住村庄不远的地方玩耍,当小浩摘水草,沿路边的水塘涉水而过时,不慎失足,掉入水塘,两名小伙伴无法施救,导致小浩溺水身亡。

事件发生后,因为一直得不到赔偿,小浩父母组织老乡、亲戚多次向水塘所在地镇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上访,要求赔偿,也无果。无奈下小浩父母找到本律师寻求解决方案,经本律师询问详细案情并到现场了解情况、拍照后,认为水塘管理、所有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1 水坑离生活区很近,并且在大路边没有设警示标志或围起来,是个危险源,很容易造成居民溺水的危险。

2 水坑水位大部分较浅,小孩落水之处突然加深并且岸壁陡峭,远远超过小孩的自身判断能力,与自救能力,这才导致小孩溺水的主要原因。

3、本案与其他小孩溺死案不一样,本案的小孩不是去下水游泳而溺死的,并且时间也是在周末的早上八点,在正常玩耍时间进行不危险的活动,我们认为父母的监护责任应该减小。

但因为发生事故的地段又处于征地范围中,征地完后没有进行建设,现场无人负责,没有工程告示牌,小浩父母又均系外来务工人员,水塘所在村的村民都较为团结,都不告知小浩父母水塘的具体情况,这让小浩父母投诉无门,不知该起诉谁,因此赔偿事宜迟迟未能解决。

做案子最怕的就是不知道应该告谁?有力气没有地方使。我们分析后认为首先应从源头调查,原先是村里的土地应向村委会以及镇政府了解情况,但是因为怕自身要担责任,他们都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我们没有泄气,在水塘周围对村民走访,终于了解到地已经被征用并用于建设“钢宇”项目,可是钢宇”项目现在还没有开始施工,无法找建设单位与业主的责任。但是经过我们的上网以及到拆迁部门调查,发现该地征地实施拆迁,三通一平后,因为资金以及审批问题,一直没有交付建设,并核实了征地以及实施征地单位。

为此我们向法院起诉了村委会和将征地单位。为什么要起诉村委会?这里涉及到一个诉讼技巧的问题。我们知道村委会已经不是地的所有者,不应承担责任,但是因为我们没有征地以及拆迁、交地的证据,只能通过起诉他,通过他举证上述他没有责任的证据,才能获得认定征地以及实施征地单位责任的证据。

开庭后我们如愿以偿村委会提供了大量有力证据,我们代理意见认为征地以及实施征地单位没有将地交接出去,存在管理责任,未设安全告示、围栏措施是危险源制造者,对生活区很近,而水很深的危险源没有采取防止安全防范措施,也没有树立警示标志,疏于管理,应承担对小孩的死负主要的法律责任。并且我们认为小浩父母均系农村户口,就小浩这么一个男孩,长的活泼可爱,好不容易拉扯长大,培养小孩在厦门读书上学十分不容易,本身四十多岁了再生育可能性较小,这样的历丧子之痛,给小浩父母的精神打击是十分痛苦的。恳请法院支持较高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律师意见,获得的较大认可,征地以及实施征地单位眼见逃脱不了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愿意一次性赔偿小浩父母16万元。

本文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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