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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峰律师
张玉峰律师
河北-唐山
主办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其他2011-01-12|人阅读

20081020日,原告肖某等人乘坐由被告李某驾驶的冀BXXXXX号松花江小型普通客车,当该车行驶至国道112线丰润区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方向逆向行驶的由死者刘某驾驶的冀BXXXXX号夏利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等乘车人受伤,死者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发生后,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刘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肖某无责任。原告肖某的伤残程度经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评定为原告肖某双上肢及双下肢瘫,肌力2级,伴大小便失禁,原告肖某的伤残评定为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并且左上下颌取内固定及颈椎取内固定物费用10000元整。

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现造成如下损失:1、医疗费78785.49元;2、门诊费4660.77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5450元;4、误工费17543元;5、护理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54947元;200926日至2009917日原告出院后至评残前一天期间的护理费为13098元;定残后的护理费为479780元;6、残疾赔偿金268820元;7、二次手术费10000元;8、法医鉴定费270元;9CT540元;10、购买轮椅费用650元;11、购买气垫费用650元;12、住宿费1840元;13、出院后饭费450元;14、复印费42元;15、交通费8181.9元;16、精神损失费50000元;17、残疾辅助器具费(待定)。以上费用总计995708.16元。

原告起诉后,经一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医疗费项下赔偿原告肖某8750.05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肖某109527.37元,合计118277.42元。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肖某189364.44元。被告刘某、王某、张某、刘某在继承刘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赔偿原告肖某253000.73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肖某59591.30元(扣除已支付的5100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此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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