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造价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原告:重庆**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克春 被告:贵州省**特区人民医院 贵州省**特区人民医院要建造一栋办公楼,2008年10月通过招投标与重庆**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签定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对工程地点、办公楼的结构、开工、竣工日期、工程造价的确定及违约责任等有关问题进行了约定。其中对工程造价作出了这样的约定:工程造价按现行的土建、安装定额及相应的配套文件,实行总价承包。合同签定后,建筑公司开始组织施工,至2010年初工程竣工并经验收交付实业公司使用。此后双方进行工程造价结算时发生分歧:建筑公司主张,医院的玻璃幕墙在招投标书中都有提及,但是对面积和规格尚未约定,以及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按照医院的要求对一栋旧楼进行改造并要求与新楼进行链接,从而增大了工程量,建筑公司要求应按工程实际进度情况结算工程造价;而医院则提出该项目是按照总价承包,不同意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医院对建筑公司报来的工程造价结算书不予认可。双方协商未果,建筑公司诉之法院。原告诉称:……,并主张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按照总价承包计算,超出合同约定的部分按照实际工程量计算。被告辨称:……该项目是按照总价承包,不同意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二、法院审理和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与医院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合同中约定工程按照总价承包计算,超出合同约定的部分按照实际工程量计算,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求。 三、律师意见 各方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时,应当由专业的律师代为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