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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某区某路2号楼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

损害赔偿2020-11-27|人阅读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有限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王克春 律师     一、案件事实和一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贵阳***有限发展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发展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人民法院(****)筑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州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4日,贵阳发展公司与贵州开发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联合开发位于贵阳市某区某路2号楼工程,该楼建筑面积16,679平方米,投资标准为每平方米人民币4,435元,总计金额暂定73,971,365万元。由贵州开发公司负责土地和建设指标的审批、施工设计和管理等,贵阳发展公司负责全部投资。工程竣工后,贵州开发公司得6,679平方米,贵阳发展公司得10,000平方米公建及附属用房。协议同时约定了付款办法:第一次于协议生效后10日内付人民币2550万元;第二次于三层框架施工后付人民币2000万元;第三次于1—4层交付使用时付人民币700万元;第四次于9层完工时一次结清余款。协议还约定了质量标准,但未约定最后工期。2008年8月1日,贵阳发展公司与贵州开发公司就交付1至4层问题达成《补充协议》,约定:贵州开发公司考虑到贵阳发展公司资金的暂时困难,同意在2号楼未结算之前先将1—4层公建部分交由贵阳发展公司管理,由双方派代表对1至4层建筑共同清理。凡属未完善的工程部分,由贵州开发公司尽快处理完毕,双方清理后的1—4层建筑,如再发生其它欠缺,均由贵阳发展公司负责。2009年3月14日,贵阳市某区某路2号楼工程全面峻工,贵阳市某某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核定合格”的《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8月15日,贵州开发公司、贵阳发展公司和**工程大队就尾工问题达成协议,约定贵州开发公司对贵阳发展公司、**工程大队两方负责的收尾工程不再负责,仅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予协助。9月8日,贵阳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该工程进行了决算。2010年1月6日,贵阳发展公司与贵州开发公司对工程决算进行了认证,共同签署了《贵阳市某区某路2号楼决算书》。经决算:该楼总建筑面积实为17,674平方米,其中贵阳发展公司应得面积11,100平方米,贵阳发展公司应付贵州开发公司投资款48785000元,已经付款28785000元,扣除遗留工程款1000万元,贵阳发展公司尚欠贵州开发公司工程款1000万元(含消防验收预留款40万元)。在决算书签订后,贵州开发公司多次向贵阳发展公司催要所欠工程款,贵阳发展公司出具《还款计划》承认欠款,但实际仍未偿还。2010年4月9日,贵州开发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审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贵阳发展公司与贵州开发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实际履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其所建贵阳市某区某路2号楼全面峻工后,经贵阳市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后“核定合格”,同时,经贵阳市建设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决算。此后,双方又按《联建开发协议书》中有关条款对该工程费进行了结算,对结算结果、付款方式及时间等,双方均认可,因此贵阳发展公司除应给付尚欠贵州开发公司工程款外,还应承担延期给付之利息。因该工程已经建筑质检部门“核定合格”,且贵阳发展公司实际上已在2009年4月接收、出售、进住(1-4层),双方对遗留问题在逐项验收与交接的基础上,做了扣款和预留款处理,并言明由贵阳发展公司与厂家或有关部门直接交涉和结算,因此贵阳发展公司以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为由拒付贵州开发公司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贵州开发公司提出已替贵阳发展公司向税务部门代交营业税,该营业税应由贵阳发展公司承担的问题,应由税务部门调整解决,故其诉讼请求不予审理。据此判决:1、贵阳发展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贵州开发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消防预留款人民币40万元,待消防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2、上述款项利息给付,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利息给付时间自2010年7月8日至贵阳发展公司将拖欠贵州开发公司工程款全部付清时止。3、上述一、二项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4、贵州开发公司在贵阳发展公司将上述款项全部付清时,将“贵阳市某区某路2号楼”的全部房产资料、文件及有关手续交给贵阳发展公司,并协助其办理有关产权手续;5、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人民币,均由贵阳发展公司负担。     三、二审主要观点:     贵阳发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高院上诉称:1、贵州开发公司应承担尾工工程和不合格工程的费用;2、贵州开发公司应赔偿违约拖延工期给贵阳发展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贵州开发公司应承担两处违章建筑造成的经济损失。贵州开发公司答辩: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贵阳发展公司的上诉请求。     四、二审判决结果     贵州省高院认为:贵阳发展公司与贵州开发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贵阳市某区某路2号楼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且已实际履行,应认定为有效。该工程已经通过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部门验收,且贵阳发展公司已实际使用了该工程的1一4层,应认定质量合格。双方的联合开发协议没有约定最后工期,因此,贵阳发展公司所诉贵州开发公司违约和拖延工期不能认定。上诉人所诉两处违章建筑,经查与本案无关。因此,贵阳发展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予驳回。贵阳市某区某路2号楼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贵阳发展公司与贵州开发公司共同签署了工程决算书,决算书中贵阳发展公司承认拖欠了贵州开发公司工程款2000万元,以后贵阳发展公司多次写出了还款计划,但始终未付款,损害了贵州开发公司的利益,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贵阳贵阳发展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贵阳贵阳发展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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