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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件一审无罪辩护成功

刑事辩护2020-11-27|人阅读

【案情介绍】

1 被告人万某(女,某A企业高管)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B市公安局移送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其中B市公安局指控万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基本事实是:万某作为A企业高管接受了合作对方郑某的价值15000元的钻戒一枚。  

【办案经过】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王律师接受了万某近亲属的委托,依法担任万某的辩护人。王律师经过调查分析,认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关于万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该罪名不能成立。虽然合作对方郑某给本案被告人万某送过价值15000元的钻戒一枚这一事实没有争议,但是王律师对于“给钻戒”的性质有着不同看法。王律师认为,“给钻戒”不属于行贿,而属于馈赠。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来看,一、郑某和万某具有男女朋友关系的特定身份,郑某向万某馈赠一些财物属于情理之中;二、郑某给予万某的钻戒钻戒虽然价值15000元,但从郑某给自己买一件衣服和买一个皮包就能达1多万的消费能力来看,郑某送给万某价值15000元的钻戒作为生日礼物属于正常。三、郑某送给万某钻戒的时间是万某过生日期间,目的作为万某的生日礼物,对万某并无职务上的请托。四、万某虽然是A企业部门负责人,但郑某办理的合作项目并不归万某管且万某也未通过职务上便利为其向相关部门说情。王律师不但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万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能成立的书面辩护意见,还当面向承办检察官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在向法院就此案正式提起公诉的时候,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依法不予起诉。  

【相关法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63条:“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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