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2月17日 13时30分,刘××驾湘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邓×× 李××、邓××、陈××、邓××(1岁)共六人,由湖南省怀化市经贵州省境内玉山高速、凯麻高速、贵新高速、贵阳市环城高速往云南省昆明市方向行驶,同日19时30分许,当刘××驾湘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贵阳市环城高速公路 57KM + 950M 处时,与张××驾驶的车速低于每小时60公里的xxxx号重型罐式货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湘xxxx号车的驾驶人刘××(车主)和乘车人邓某某、邓××、陈××、邓××、李××等六人当场死亡,湘xxxx号车严重受损,贵xxxx号车尾部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经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环城高速大队于 2011年3月23日 作出筑公交(环)认字(2011)第02—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承担次要责任,死者李××无责任。 【律师工作】 民事起诉状 原告:金××(系死者李××之妻),女,汉族, 1979年11月27日 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黄陂桥乡泉新村。 原告:李××(系死者李××之父),男,汉族, 1952年10月1日 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黄陂桥乡泉新村。 原告:曾××(系死者李××之母),女,汉族, 1955年1月27日 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黄陂桥乡泉新村。 原告:李××(系死者李××之女),女,汉族,2003年12月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黄陂桥乡泉新村。 法定代理人:金××(系李××之母)。 原告:李××(系死者李××之女),女,汉族,2008年12月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黄陂桥乡泉新村。 法定代理人:金××(系李××之母)。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王克春律师。 被告:邓××(系刘××之妻),女,汉族,1980年3月1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谦桥镇深塘冲村。 被告:刘××(系刘××之父),男,汉族,1957年9月0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谦桥镇深塘冲村。 被告:赵××(系刘××之母),女,汉族, 1955年12月05日 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谦桥镇深塘冲村。 被告:刘昌龙(系刘××之子),男,汉族, 2000年09月29日 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谦桥镇深塘冲村。 法定代理人:邓××(系刘昌龙之母)。 被告:刘××(系刘××之子),男,汉族, 2003年09月28日 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谦桥镇深塘冲村。 法定代理人:邓××(系刘××之母)。 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区 保单号:PDDH201043011003001156. 被告:张××(系贵A86308号重型罐式货车驾驶人),男,汉族, 1982年04月09日 出生,住址:湖南省溆浦县大华乡东升村。 被告:贵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系贵A86308号车车主),法定代表人:莫××,职务:经理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路××号。 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地址:贵阳市××区××路××号 保单号:805022011520161000079。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以上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各项赔偿金546972.5元(死亡赔偿金:301684.2元;丧葬费:14122.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1165.8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 2、第三人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1年2月17日 13时30分,刘××驾湘NOAY99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邓爱红、李××、邓智华、陈冯凭、邓孜(1岁)共六人,由湖南省怀化市经贵州省境内玉山高速、凯麻高速、贵新高速、贵阳市环城高速往云南省昆明市方向行驶,同日19时30分许,当刘××驾湘NOA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贵阳市环城高速公路 57KM + 950M 处时,与张××驾驶的车速低于每小时60公里的贵Axxxx号重型罐式货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湘Nxxxx号车的驾驶人刘××(车主)和乘车人邓xx、邓xx、陈xx、邓x、李××等六人当场死亡,湘xxxx号车严重受损,贵xxxx号车尾部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经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环城高速大队于 2011年3月23日 作出筑公交(环)认字(2011)第02—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承担次要责任,死者李××无责任。因侵权人之一刘××已在事故中死亡,其赔偿责任由其合法的遗产继承人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事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