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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杨德明律师
天津-天津
主任律师

承建方主体无资质 合同被判无效定金应返还

合同纠纷2010-04-28|人阅读

原告A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原告与被告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将公寓楼交由原告承建,并确保在2个月内开工,原告支付给被告承建定金4万元,协议还对其他内容作了约定。同年428,原告交付被告江西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万元,被告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收据,内容为“兹收到叁万元人民币作为贸易广场三期部分工程定金。另收壹万元,合计肆万元。”。同年8月,原告向被告催问协议工程开工事宜,要求返还定金,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4万元整,并承担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公寓楼建设承包协议,其主体不具备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资质,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被告获取定金及利息均为因合同所取得财产,故应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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