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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明律师
杨德明律师
天津-天津
主任律师

劳动纠纷成功案例系列之一

劳动工伤2010-04-28|人阅读

20065月王女士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后被任命为部门经理,20081-3月王休了3个月产假,公司支付了基本工资,产假修满后王因为身体不好又休假只7月底,公司为此拒付工资,81王女士四月上班后,被调整为一般职员,工资降至1000元,上述期间公司一直没有与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9月下旬王以公司调整其职位不公为由申请仲裁,并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补发2006年工作依赖的双倍工资8万余元,最终仲裁裁决:公司为王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王20082-10月间的双倍工资2.4万元。公司不服仲裁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最终驳回可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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