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继承人侯某与其妻孟某,生育长子甲,次子乙,女儿丙。甲有一子戊。2005年孟某因病去世。2009年次子乙因故去世,乙有一女丁。 2020年被继承人侯某去世。
2020年,被继承人侯某去世,丁微信转账给戊2万元,用于办理丧事。
被继承人侯某与其妻子孟某的遗产有:平方小院一处,在拆迁时置换了两套楼房:邢台市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和X室。其中的一套拆迁安置协议登记在被继承人侯某和丁的名下。另一套拆迁安置协议登记在被继承人侯某和甲的名下。
被继承人侯某去世后,甲和其子戊分别占有二套楼房。因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在庭审中,甲和戊出示侯某的遗嘱,想独自继承房产。律师代理丁出庭,经过分析案情,依据相关法律,为委托人丁,成功争取到丁额应当享有的房产份。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